网上辱骂欠款人?维权变侵权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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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上辱骂欠款人?维权变侵权!
发布日期:2025-05-24 23:56    点击次数:86

借钱容易

还钱难

借款人不还钱

出借人为泄愤在网上辱骂

一场债务纠纷升级成网络闹剧

这种行为可取吗

ONE

不当维权触犯法律

2023年9月,覃某向小玲借款,覃某母亲罗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。到达约定还款时间后,覃某以各种理由拒绝归还。小玲诉至法院,经调解,双方达成协议,约定覃某于2024年4月30日前偿还本金9.72万元及利息、2024年5月30日前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;罗某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。

还款期限届满,覃某仍未兑现诺言,案件进行执行程序,但遗憾的是,债权仍未得到执行。因父亲病重急需用钱,一气之下,小玲采取了极端维权方式。她先是向罗某发送辱骂短信,在某短视频平台辱骂罗某,发布带有其肖像的灵堂照片。

TWO

法官调解化解矛盾

罗某认为小玲的行为,给其家庭、工作、生活和身心健康造成极大负面影响,起诉至法院,要求小玲停止侵权行为。

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,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意见,了解到借款纠纷为本案“病症”所在。调解过程中,一开始双方情绪激动、互不相让,法官采取“背对背”调解,分别从情、理、法耐心劝说,引导其理性看待问题、妥善处理纠纷。

法官严肃地指出:“任何人不得以侮辱、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。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名誉权的,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”在法官耐心劝导下,小玲逐渐打开心结,意识到自身行为确实不妥,表示会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正当权益。最终,小玲当面向罗某道歉,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00元,案件得以顺利调解结案。

据悉,小玲诉覃某、罗某民间借贷一案,在执行干警释法明理下,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,/span>

THREE

法条链接

《民法典》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。

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、恢复名誉、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,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。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,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、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,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。

FOUR

法官说法

现实生活中,类似的情况并不鲜见。在民间借贷中,借款人经多次催告仍不还款甚至耍无赖,这让出借人往往有口难言。有些出借人会恼羞成怒,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线下张贴等方式公布借款人个人信息并加以贬损,试图以此达到泄愤和催促还款的目的。然而,这种行为不仅无法有效督促借款人还款,反而可能触犯法律,侵犯借款人的名誉权。

名誉是对个人、集体的品德、声望、才能、信用等的社会评价,个人、集体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,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、毁损他人的名誉。公民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要依法行事,不能采取违法手段,侵害他人合法权益。

来源|汪营法庭、执行局

编辑|冉利咸

审核|滕志军

签发|杨 露

【来源:利川市人民法院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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